私车公用个人如何交税

1. 问题:
企业租用职工个人的车辆用于生产经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车辆租赁费及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相关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对私车公用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如何处理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则在2003年给予了明确。根据《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三条规定: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私车公用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如何处理作出的具体规定符合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税前扣除规定,各地方的企业可参考北京地税的做法处理私车公用发生的相关费用。 
2.问题: 
“本人是一外资企业经理,公司准备给我买一台丰田凯美瑞。问题如下:
1)对企业来说,上公司牌与个人牌哪个较为有利?对个人来说上公司牌还是个人牌较为有利? 
2)如上个人牌,并采用“私车公用”的做法,公司可否报销油费、路桥费、保险费、修理费等?另外公司可否每月向个人支付租车补贴?如果可以,租车补贴以什么原始凭证入账?要不要到地税机关开具发票?支付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 

解答
1)对企业来说,如果汽车上公司牌照,汽车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折旧都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如果上个人牌照,汽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公司,公司不能计提折旧,个人获得的小汽车属于实物福利,应并入工资薪金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采用“私车公用”,公司所得税前只能列支汽车使用中发生的费用(租赁合同约定的)和支付的租金,另外个人还要就汽车收入(按工资薪金)和租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还要交纳营业税。因此,从税收角度考虑,汽车上公司牌照对双方都比较有利。 

2)对私车公用,如果公司和个人签订租赁协议,并约定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的,租赁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入账并在所得税前列支(保险费等应该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一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如果采用员工报销费用的方法,根据国税函[2006]245号的规定,员工报销费用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你所说的“租车补贴”,如果签订租赁合同的,应作为租金收入,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税率5%,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教育费附加3%,城建税税率1%、5%、7%。个人可以申请税务机关********。如果没有签订租赁合同的,应按照国税函[2006]245号的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开具发票。 
3.问题: 
我公司是新成立的一家公司!对于私车公用能否报销费用!因为办理过户手续很麻烦.能否我司同该员工签订租车协议,条款上说明该车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我司承担? 

对于税务方面,个人享受车辆补贴时是否要并入工资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呢?如果该员工不是公司员工,怎样去做为好!?请理道在税务风险方面做指导! 
解答: 
1)对私车公用,如果公司和个人签订租赁协议,并约定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的,租赁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入账并在所得税前列支。但个人取得的租金收入需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贵公司采用员工报销费用的方法,根据国税函[2006]245号的规定,员工报销费用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参考以下地方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的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 
2)根据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如果该员工不是公司员工,个人仅提供车辆给公司使用不提供劳务的,应视为“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提供车辆又提供劳务的,应视为“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列支这部分费用,需要取得个人开具的发票(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 
4.问题: 
以个人名义所购的车发生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辆保险能否入会计帐,若可以,是以什么样的方式入?(私车公用) 
解答: 
以个人名义购车所发生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辆保险,公司不能入账。对私车公用,如果公司和个人签订租赁协议,并约定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的,租赁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入账并在所得税前列支。但个人取得的租金收入需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从税收的角度考虑,不提倡私车公用,直接以公司的名义购车,可以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相关的费用可以直接在所得税前列支。

5.问题:
我公司是内资企业,公司没买车,经理的私车公用与公司签订了租赁合约,约定公司不支付租车费,使用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那么是否就这辆车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如:养路费、保险、日常维护都可以由公司承担,还是只是每次出差跑业务过程中直接发生的汽油费、路桥费才可由公司负担。公司承担的费用是多少,有规定的限额吗? 
解答: 
你公司根据双方的协议承担租车费用,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没有问题,但是,你所说的方法经理人员取得报销的费用需要计入工资薪金交纳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依据是:国税函[2006]24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的规定: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根据国税函[2005]364号文件的规定,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目前广州的标准:穗地税函[2005]146号文件规定,广州市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的汽车同时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统一按购买车辆支出的20%比例减除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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