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车公用的税务计缴问题

执业已有20余年的我,常常会被老板问:“我们企业是否有税务风险?有多大的税务风险?”对此我往往一乐:“严格地说,没有税务风险的企业是根本不存在的。”

不信,从今天起我就讲点税收知识在这儿,挑那些与个人相关的政策讲,可能更易被普通老百性所理解吧。 

第一讲:北京市私车公用问题的税收政策详解 

以北京市为例,讲到这个问题是一定要站在企业与个人两个角度来说,先说企业这头儿。 

1、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政策(所谓允许税前税就是既可以为员工报销,又可以不纳企业所得税;所谓不可以扣除,指的是可以为员工报销,但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对私车公用有明确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之规定,对于私车公用期间的费用,企业凭着真实、合法、有效凭证可以税前扣除,但是不包括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
这个政策中有一个衔接点特别重要:就是单位与个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得是有偿租赁合同,才可以有下面的两点政策享受:

第一步、合同租赁期内的有偿租赁费用,个人到地税去开发票后,单位可以凭借此发票在税前扣除。
第二步、与这台已被单位租赁的车相关的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

特别强调的是,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于是乎我们明确地知道,单位与个人没有签订租赁协议,或者虽然签了租赁协议但却是无偿使用的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下,单位就给个人报销与汽车相关的费用是不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说俗了就是,就单位而言,做好人可以,但要将这部分费用调整出来交25%的企业所得税给国家。 

2、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风险
非但如此,单位如此操作的结果还有一个风险,如果单位在不能税前扣除的情况下为员工报销了私车公用的费用了的话,那么还要承担不为员工个人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租车给企业的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租用私车的企业)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这是什么意思呢?举例说明之:
某单位老板有辆私车,拿到其本人独资控股的公司使用,单位与老板个人签订了无偿使用协议,每个月老板都要到报销相应车辆费用1500元。按照税法规定,因这样的行为不符合公司税前抵扣规定,所以其一,公司应当把这1500元已经列支的费用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即375元。

除此之外,公司还有第二个义务,就是老板报销的这1500元,应作为他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应税(工资薪金)收入,公司有义务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没有这么做的话,那么税务一旦查出来,于老板个人呢,应当算出应当交的个人税来补交上。于公司呢,应当接受老板应交税数额50%到三倍以下的罚款。 

说完了公司这边儿的事情,再说个人这边的事情。 

还以上例为例。如果在上例中,公司与老板个人签订了有偿租赁协议,双方约定每个月,公司应当支付老板2000元租车费用。那么老板应当怎么做呢?
第一,老板应当上地税去代开租车收入发票给公司,然后凭借租赁发票取得租金收入2000元。
但要知道,税务为个人开发票的时候有两个问题,第一、想要税务给你开具发票,之前应当先完税,否则没门。第二、发票金额按照合同来开具,但税务收税却未必按照合同约定金额征收。
比如,您约定的2000元租金高于市场价的话,税务会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向老板收税。
1、营业税:2000*5%=100元
2、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100*10%=10元
3、个人税:{2000-110-租期中真实有据的修车费(每月最多扣800)-800}*20%=218 

这个800元扣除额是在每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标准,如果每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话,扣除标准为每月收入的20%。
比如如果老板与公司约定的月租金是5000元的话,那么在计缴个人税时就扣除5000*20%=1000元。
也就是说,老板要想在税务局开出金额2000元的租车发票给公司的话,先要交纳218元税金才成。

如果,税务局觉得老板与公司签订的租金约定金额小于社会一般标准的话,比如,社会上如您这样的车,租一个月的租金为6000元,而您却2000元就租给公司了,那么税务局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标准来收税,但却按照企业与老板签订的合同金额来为老板开具发票。 

如此一来,老板到税务局想开出这2000元发票,就要给税务局交纳以下金额的税金(这叫税务部门的核定征收权)。
1、营业税:6000*5%=300元
2、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300*10%=30元
3、个人税:{6000-330-修车费(每月最多扣800)-1200}*20%=894
合计1224元。 

这么做肯定最符合税法了,而且老板把当交的税交了,把应开的票开了,之后企业的文章也就好做了。即:
1、老板再报已被单位租赁的这车相关的在租赁期内因汽车公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就是合法的了,也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
特别强调的是,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照样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照样有个人税代扣代缴问题。
2、企业也可以凭借老板开来的发票,按照租赁费税前扣除。

哈哈!知道我国的现行税法有多么可爱了之后,您参照您企业的情况(或者您个人私车公用的情况)就可以知道我所言的“税务风险”有多么普遍地具有多么巨大的风险了! 

我不知道在北京有多少人真正弄懂了这个私车公用税务政策,反正我设定过几个问题问过我们的税务专管员及12366,少有人能够清楚明白地把这个问题讲清楚的,更何况企业的管理者及一般人员了呢。

还有,就企业来说,如果购买汽车上的是公司牌照,汽车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折旧都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如果公司购买的车上个人牌照,汽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公司,公司不能计提折旧,个人获得的小汽车属于实物福利,应并入工资薪金交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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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原文转摘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5148bb0100ckd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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